業主濫收劏房戶水費罰款5000元 屬修例後首宗個案

一名業主向劏房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5000元。今次案件是自去年5月修例以來,首宗被定罪的個案。 水務署去年12月底接獲投訴,指有人向長沙灣福華街一個劏房單位的租戶濫收水費。署方到場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涉嫌違例的人士提出起訴。 有關條例於去年5月14生效,規定業主只可向處所佔用人,收回需繳付予水務署的水費,若收費超過應繳付的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10000元。 水務署發言人強調,違反規例是刑事罪行,希望有關案例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有關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