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行為失當訛稱事主拒合作 男警供稱用太空卡聯絡對方

【on.cc東網專訊】1名警察被指在1宗店舖盜竊案的調查報告中,訛稱證人不會落口供,導致警方終止調查,因而被控在公職上行為失當罪。案件昨日(3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今天(4日)續審時被告選擇作供,指自己曾經用「太空卡」透過WhatsApp至少2次致電報案人,否認完全沒有主動聯絡對方,但他已經銷毀該電話卡,因此無法提供通話紀錄。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案情後,將案押後至11月30作結案陳詞。

49歲被告溫志煒,控罪書上沒有報稱職業。他現被控1項在公職上行為失當罪,控罪指他在香港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2019年3月26日與2019年6月4日之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TS RN 18023685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M.12和M.14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被告今天作供自辯時釐清他與報案人陳詩媚的對話紀錄,指在2019年4月2日,陳致電問他案件情況;他在同月18日以通訊軟件WhatsApp致電陳,陳表示自己將要去旅行,回港後再聯絡。被告稱自己5月11日再用WhatsApp打電話給陳,但後來收到由陳發出、投訴警方騷擾的電郵,並且拒絕協助警方調查。控方問被告,為何不用警署內的固網電話,而要用自己的電話卡透過WhatsApp致電陳,被告解釋他曾用固網電話打給陳,但就長響無人接聽,他於是隔一會兒再用WhatsApp致電,對方就有接聽。控方又問被告,為何不在WhatsApp留下文字訊息,問陳何時方便到警署錄取口供,被告表示他已成功聯絡陳,認為無需要留下文字訊息。

案件編號:STCC 37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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