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指機構無轉介個案求收物業 高院指雙方無協議判敗訴

【on.cc東網專訊】香港理工大學聲稱於1992年以每年1萬港元的廉租,把校舍單位租予香港復康資源協會經營復康門診中心,條件是該中心要將需要研製特殊復康器材的個案,轉介給理大的復康科技中心。惟理大指中心自1994年起再無轉介個案,認為協會背離當初合作原則,遂於2017年入稟高院要求收回單位及賠償租金和其他損失。案件去年審訊,原訟庭特委法官許偉強今天(9日)頒下判詞,裁定理大未能租出單位有先決條件,因此判理大敗訴。

本案原告香港理工大學,被告復康資源協會。判詞提到,理大於1988年取得香港賽馬會4,100萬港元撥款,與香港復康會簽定協議備忘錄,復康會以免租形式使用中心單位,但要每年支付1萬元以補貼水電、清潔及維修費。被告於1992年接手該協議。理大一方在審訊中,指協議授予被告使用校舍單位的牌照,當理大與被告合作結束及作出合理通知後,即可撤銷牌照。惟法官指出,雙方所簽定的協議備忘錄並未提到上述牌照的有效期或撤銷事宜,亦沒有提到理大的復康科技中心和香港復康會的復康門診中心有任何合作義務。

法官指出,當初理大向賽馬會申請撥款,並無提到上述2個中心有合作要求,雖然理大指2個中心是互補角色,但理大申請撥款時沒有解釋原因,因此2個中心的合作並不能視為被告使用校舍的先決條件。法官亦考慮到被告一方提出,當時理大透過香港復康會的聲譽去爭取賽馬會撥款,而即使2間中心的合作自1994年已經停止,理大亦一直允許被告繼續佔用校舍單位。基於理大一方未能證明被告的使用校舍權是先決於雙方合作,許官裁定理大敗訴,並須支付被告85%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 178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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