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公署倡民航處更積極參與滑翔傘活動執管調查工作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民航處滑翔傘活動的規管工作,指出由於現時在香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人士,毋須向當局或任何機構登記,也不須作飛行前規劃或飛行後記錄,民航處在一般情況下無從識別涉事飛行員的身份,更遑論在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後向有關人士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公署認為,民航處可考慮要求在香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人士,須事先向民航處登記,或成為獲政府當局認可的本地滑翔傘組織的會員。 公署指,涉及滑翔傘的嚴重航空意外或事故,由民航意外調查機構負責跟進;至於其他滑翔傘意外或事故,民航處會交由香港滑翔傘協會調查。民航處亦會將涉嫌違反法例的相關個案轉交警方跟進。但民航意外調查機構和協會的調查目的,均是以不批判的態度找出意外及事故成因,而非針對違例滑翔傘飛行員作出追究。 公署認為民航處作為監管航空安全,以及執行涉及本地滑翔傘活動法例的主事部門,有責任更積極參與相關的執法調查工作。 公署建議,民航處應向警方轉介個案前,以專業的角度整理及分析個案資料,為警方提供詳盡參考指引及提供滑翔傘業界的一般運作情況。民航處長遠應考慮增撥資源,以加強有關許可證制度的執管工作,包括派員到滑翔傘航空服務的熱門地點,作實地巡查和查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