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不展示編號涉違人權法 上訴庭批准呈上部分新證據

香港記者協會與多名市民在2019年,質疑防暴警察及速龍小隊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入稟司法覆核,前年勝訴,法官指警務處允許警員不公開清楚展示獨一無二的警員編號,用行動呼號及「Alpha ID」取代,令投訴機制系統不完善,投訴警察科和監警會制度也未能滿足《人權法》要求。警方和律政司提出上訴,申請呈上新證據,包括6份誓詞,上訴庭早上在高等法院頒布判詞。 申請人分別為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記協和前教師楊子俊,答辯人為警務處及律政司。 上訴庭解釋,新證據原審時早可備妥,答辯方理應自行判斷是否相關繼而呈堂,原審法官做法指引並無不公,答辯方誤解有關指引,不構成合理理由呈上新證據,但有見新證據中,四份涵蓋保障警員標記政策妥當執行的誓詞對案件判決或有重要影響,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有合理可議之處,上訴庭批准呈堂,至於另外兩份涵蓋投訴警察科調查的誓詞未能增添任何論據,上訴庭拒絕呈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