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查求先看警委任證 社工脫阻差罪律政司上訴

林曉樺獲判無罪後,律政司向高院上訴。
林曉樺獲判無罪後,律政司向高院上訴。

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後爆發警民衝突,1名女社工被指在被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時拒絕,要警員先出示委任證。她被控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交替控罪。經審訊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判官黃雅茵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天(4日)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至9月14日頒布判詞。

本案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林曉樺。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和眾安街交界,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上訴方指,當日梁督察截停林要求她出示身份證,但林只拿了錢包出來並揮動錢包,然後重複要求梁要先出示委任證,雖然後來林將身份證取出並一直緊握證件,但上訴方認為林的行為反映她不會願意將身份證交給警員。上訴方續指,警方查市民身份證的目的,在於要查閲該市民的身份,林雖曾經手持身份證,但其行為未達法律要求,而梁督察當時作為指揮官,帶領30多人的小隊,若要花時間處理林,就無法調配人手處理其他事情,因此林的行為應構成阻差辦公。

法官指,他不接受「出示」就等於一定要將身份證交到警員手上,如果情況及環境許可,市民自己手持身份證給警員查看,警員又能清楚看到資料,亦是可以接受。答辯方陳詞指,查閱身份證是市民和警方雙方的責任,當林向警員出示身份證時,警方已不再去查閱她的證件。答辯方又指,若林故意不向警察出示身份證,就不會取出錢包。

案件編號:HCMA 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