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Sir」陳凱港詐騙按揭貸款逾2,600萬元 兩項欺詐罪成判囚6年半

「海港Sir」陳凱港詐騙按揭貸款逾2,600萬元 兩項欺詐罪成判囚6年半
海港Sir」陳凱港詐騙按揭貸款逾2,600萬元 兩項欺詐罪成判囚6年半

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兩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經審訊後,陳凱港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周五(17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 6 年半,前督察汪浩毅則就一項欺詐罪判囚 5 年。

暫委法官王證瑜指,兩名被告伙同詐騙銀行共 2,600 萬元,而貸款是以被告持有的物業作抵押,被告一直還款,無證據顯示他有實際得益,或銀行有實際損失,亦不涉違反誠信。

辯方求情指,陳凱港希望幫助年輕人故成為警察,熱心舉辦少年警訊活動,並在 2019 年社運在網上「為警察待遇發聲」,令家人被起底。官接納陳品格良好而減刑,汪則不獲減刑。散庭後,有旁聽者在庭外叫囂,批評「官字兩個口!」、「豈有此理、太過份!」

警司陳凱港(資料圖片)
警司陳凱港(資料圖片)

求情:陳成為警察為幫助年輕人

被告依次為陳凱港(50 歲)及汪浩毅(49 歲,商人)。兩人同否認兩項欺詐罪受審。法官於 4 月裁定陳兩罪成,指陳的警員身分不是人所共知的程度,且他申請貸款時沒提交警察糧單及申報自己警司的月入。而汪則一項欺詐罪成,另一項欺詐罪不成立。

綜合周五辯方及法官引述的求情內容,陳凱港幼時家境拮据,父母遠赴西班牙開餐館,留下他在港,他在少年警訊和教會幫助下,到加拿大升學,因此成為警察,希望幫助年輕人,並參與許多公益活動,包括創辦少年警訊領導團先導計劃,參與少訊智庫團幫助年輕人就業。

求情:陳社運期間為警察發聲

2019 年社會運動期間,陳「不斷喺社交媒體發文為警察待遇發聲」,令其家人被「起底」,女兒需要轉校。疫情時,陳亦花 20 萬元捐口罩予醫護人員,反映他一直有良好品格。

辯方大律師霍健明呈上陳的醫療報告,顯示他自 2011 年患抑鬱,需要接受輔導和治療,離婚進一步影響他的情緒,他亦因本案承受壓力,感到焦慮,甚至有自殺念頭。

陳不能再任警察 恐失物業

辯方又指,陳因本案失去工作,以後不能擔任警察,他未能歸還按揭,銀行很大機會收樓,令他面臨很大的經濟困難,辯方望法庭考慮陳的良好品格,予以輕判。

辯方亦認為本案案情相對輕微,陳申請的按揭貸款有抵押品,若銀行蒙受損失便會收樓,而陳一直準時還款,在本案沒有實際經濟得益,僅作出虛假聲明。

辯方指次被告熱心公益

代表次被告汪浩毅的大律師沈仲平則求情指,汪一直專注商業事務,同時熱心社會公益和國家事務,例如將印度的糖尿病藥物引入中國、中國的胰島素引入中南美洲,亦促成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到訪印尼考察,對當地的工業、文化交流有正面影響。

辯方續指,汪在今年 2 月出現視網膜脫落風險,已完成左眼雷射手術,但右眼視網膜仍有脫落風險,需要覆診,加上他是家中經濟和精神支柱,需要照顧太太和 3 名長輩,假如輕判,對他及家人有相當大的好處,望法庭考慮輕判甚至判緩刑。

官:無證據指被告有實際得益

暫委法官王證瑜判刑時指,首控罪涉及詐騙銀行約 2,100 萬元,陳凱港以自己的物業作抵押,亦一直還款,無證據顯示銀行蒙受損失,不涉及違反誠信,故以 6 年為量刑起點,因應陳有良好品格減刑半年,首控罪判囚 5 年半。

次控罪同樣牽涉陳隱瞞警司身份詐騙貸款 480 萬元,官認為陳已全數還款,銀行沒有損失,無證據指他有實際得益,故以 3 年半為起點,基於其良好品格減刑 3 個月,判囚 3 年 3 個月,並考慮整體量刑,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兩罪總刑期為 6 年半。

至於汪浩毅面對的一項欺詐罪,官認為他沒有直接參與貸款申請,但向陳轉帳「薪金」,令他得到月結單,伙同陳虛報收入,雖然他的罪責較低,但仍有重要角色,故採納 5 年為量刑起點。官亦不接納汪對社會貢獻可獲減刑或判處緩刑,因此汪的總刑期為 5 年。

被告被控隱瞞陳警司身分取得貸款

被告依次為陳凱港(50 歲)及汪浩毅(49 歲,商人)。兩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5 至 12 月隱瞞陳凱港任職警司,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訛稱陳凱港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及陳凱港胞弟陳凱俊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使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批出兩筆 2,154.9 萬及 480 萬元貸款。

案件編號:DCCC1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