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47人案】陳文敏指若否決預算案「濫權」:係咪基本法都違反國安法?

【初選47人案】陳文敏指若否決預算案「濫權」:係咪基本法都違反國安法?

【獨媒報導】初選 47 人案上周有裁決,法庭認為 35+ 方案違反《基本法》,就是「非法手段」。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今早在電台表示,相關觀點值得商榷,因為容許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基本法》設計,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若選民最後決定重選同一班議會入進立法會,代表該政府已失去選民信任。他表示該設計是民主社會選民行使選票的權利,「點解構成顛覆國家政權呢」,若按照法院邏輯,「係咪意味連《基本法》本身都違反《國安法》?」

陳文敏今早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議員雖然有責任審議《預算案》,但立法會是一個「討價還價」的地方,政黨一向會否決某些法例,以換取政府在其他地方讓步。他舉例,過往有政黨表示若不落實「全民退保」就會否決《預算案》,若按法院邏輯,全部行為都算「濫權」和構成「非法手段」。陳文敏又指,議會「討價還價」是民主議會司空見慣的做法,若被視為違法,相信日後「議會可以做嘅嘢唔會好多」,甚至成為「橡皮圖章」,他反問「我哋係咪想咁呢?可能喺嘅」,但背後的原則及理據要說清。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資料圖片)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資料圖片)

基本法 51 條讓政府取臨時撥款

《基本法》第 50 訂明,立法會若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而第 51 條提供途徑,讓行政長官取得臨時短期撥款,令政府得以繼續運作。

不過法庭裁決指出,35+ 方案一旦否決《預算案》,會令政府無法取得撥款推行新政策,是嚴重阻撓和干擾政府。陳文敏認為法庭觀察有嚴重遺漏,因為《基本法》50 條和 51 條的設計,已經預見政府可以取得上一財政年度的臨時撥款,不會阻礙政府運作。

解散立法會後 政府不可能推新政策

第 50 條設計成可以解散立法會,目的是給予選民重選立法會的機會,若市民不滿該位特首,可以透過選票重選遭解散的立法會,意味要求更換政府,他強調該操作是民主社會中,選民行使選票的權利,若去到該地步,足證「政府已經失去選民信任」,市民要求更換政府,「點解構成顛覆國家政權呢?呢個比較難以理解」。他補充,若政府決定解散立法會,不可能仍想推出「新政策」。

陳文敏直言「或者《基本法》違反《國安法》囉」,因為本來《基本法》設計是行政和立法機關互相制衡,他指「如果話個設計太震撼」,倒不如將議員否決《預算案》的權力也取消就「最簡單」。

2020 年 7 月 12 日,初選投票第二日。(資料圖片)
2020 年 7 月 12 日,初選投票第二日。(資料圖片)

數十萬投票選民或「同意並知悉」 同犯顛覆

另外陳文敏又關注,法庭認為被告參與商討、提交提名、舉行新聞發布會,足以證明被告「同意並知悉」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按此邏輯,數十萬參與初選的投票者,都必定知悉否決《預算案》是計劃重要一環,意味同樣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他認為法院裁決的邏輯影響甚大,但同時亦反映「本身好荒謬」。

他最後指《國安法》第 4 條要求法庭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人權方面取得平衡,但觀乎法院在初選案和早前《願榮光》禁制令上訴案,都反映法院傾向強調維護國安的憲制責任,今次初選案判決更未見提及《國安法》第 4 條,他指不少人對法院的取態感到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