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被判罰10億】國家稅務總局呼籲逃稅藝人年底前自首 不予罰款

由崔永元爆出「陰陽合同」事件,范冰冰被捲入其中,以至突然「人間蒸發」,各種傳聞曾出不窮。泱泱大國,一名國際知名藝人「被失蹤」,CNN早前亦刊登署名文章稱:沒有人是安全的。

直至今日,國家稅務總局才有一個確實說法。稅局將追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共計接近8.84億元人民幣(約10億港元),但因屬初犯,不追究刑事責任;若過期未付款,稅局會將案件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國家稅務總局並呼籲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於年底前自首。

新華社報道指,國家稅務總局已部署開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即自我反省、改正)並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之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如不糾正改過,則依法嚴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呼籲逃稅藝人年底前自首 不予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呼籲逃稅藝人年底前自首 不予罰款

至於范冰冰逃稅案,據新華社今日報道,國家稅務總局及江蘇省稅務局已查清。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人民幣(約3,380萬港幣),其中1,000萬元(約1,226萬港幣)已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約2,253萬港幣)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約700萬港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約126萬港元),合計730萬元(約822萬港元)。

此外,江蘇省稅務局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約2.8億港元),其中逃稅款項達1.34億元(1.5億港元)。

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規定,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范冰冰被判:
1.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逃稅
2.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逃稅
3.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逃稅款
4.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

稅局將向范冰冰追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共計接近8.84億元人民幣(約10億港元)。9月26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范冰冰未提出聽證申請。

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將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