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稱高院裁《禁蒙面法》違憲嚴重削弱特首管治權

中國官方新華社今天發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就香港法院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新聞稿,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就香港高院原訟庭有關司法覆核《禁蒙面法》判決表態,指高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

報道引述發言人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較早時,一批民主派議員就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周一頒下判詞,指《緊急法》賦予特首會同行會在任何危害公安情況時可立法,不符《基本法》的規定。此外,裁定《禁蒙面法》部分規定,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此外,港澳辦發言人楊光亦就高院裁決表態,表示「對該判決産生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表示強烈關注」。新華社報道,楊光指香港現行的《緊急法》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爲香港特别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

楊光說,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會依據該條例制定《禁蒙面法》,即爲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他稱,高院原訟庭判決《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蒙面法》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産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他說,我們將密切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

新華社的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新聞稿全文:

新華社北京11月19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19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如下:

11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我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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