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右眼中槍女拔男教師入稟高院 欲推翻速龍小隊毋須展示編號或委任證

楊子俊在612事件中右眼中槍。網圖

【星島日報報道】在612事件中右眼中槍的拔萃女書院通識科男老師楊子俊今午入稟高等法院司法覆核,欲推翻警方在6月12日命令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小隊)毋須展示警員編號或委任證,更特意轉用公眾難以辨認標識碼來替代警員編號的决定,冀法庭頒令撤銷該决定,裁定警方的决定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令速龍小隊日後應在制服上正確地展示其警員編號。 申請人為楊子俊,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長達52頁的入稟狀指,繼6月9日反送中百萬市民上街遊行後,民眾在6月12日自發發起佔領政府總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周邊區域,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警方在下午時份為了驅散民眾,發射橡膠子彈及布袋彈,施放催淚彈及胡椒噴霧。民眾及傳媒亦發現特別戰術小隊身上並無展示警員編號,而清場期間特別在速龍小隊所在之處,對大班手無寸鐵的示威者疑使用過分武力,亦在發射橡膠子彈時沒有舉旗警示作事先通知。 申請人楊子俊在6月12日下午4時在紅棉路和夏慤道的交匯處,目睹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大廈門外有一群速龍小隊舉槍,但該些速龍小隊成員沒有展示警員編號,亦沒有舉旗通知將會開槍,然而楊子俊隨後便看到有硬物從速龍小隊的方向飛向他,直至他的眼部及胸部感到疼痛才得知自己中槍,楊送院治療後警方隨即以暴動罪以名拘捕他,但楊最終沒有被起訴。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6月19日回應時則指:「我係警方嗰邊得到資料,指出特別戰術小隊嘅特別保護工作服,係根據行動及戰術上嘅需要來設計,工作服嘅設計係無位置用作展示警員編號,同時喺行動中會盡可能去展示佢哋嘅編號,警方係明白公眾嘅關注,會喺呢方面作出檢視」。但警員在日後的行動中仍一直沒有展示警員編號。但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確認警員已沒有用委任證來展示警員編號,而是改用布徽或頭盔去展示特有標識碼,來防止警員及其家人以報復性質被惡意收集個人信息(doxxing)。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亦曾在記者會表示:「呢個號碼獨一無二,已經達到可以識別同事嘅效果,因為同事俾人起底情況非常嚴重,所以我哋用咗呢個方法暫時處理」。但該些特有標識碼以「EU NTH 1』 或「T5」 等形式來展示,令公眾無法辨認警察編號以作投訴。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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