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保護海港條例 甯漢豪:無免除政府就填海把關職責

發展局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面積不超過0.8公頃、符合指定類別的海港改善工程可申請填海,涉及海濱長廊和單車徑等14項設施。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表示,最近有評論質疑,指今次修訂是將行政機關要證明大型填海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責任,轉嫁予市民,由市民負責舉證,她表示有關說法是不成立,亦都是莫名其妙。 甯漢豪表示,整條條例現時或經修訂後,都無提及要由法庭審批大型填海工程,亦無提到要任何一方證明或反證明甚麼東西,一直以來,填海是否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評估都是政府的工作,如市民不服有關決定,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都有權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庭決定是否批出許可。 甯漢豪表示,政府提出的修訂,在完成後並無免除政府的把關職責,反而是強化及制度化,將來相關部門提出填海時,要經法定程序進行評估及諮詢,再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是否信納,才可展開,令機制更完備。 她認為,引入更完備機制是政府應有的責任,相反如不設機制,只是等有人提出司法覆核後,才交由法庭作出裁決,是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