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口岸區」實施的六項香港法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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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有關特定人員,即特區政府及高鐵香港段營運商需要進入「內地口岸區」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或與履行職務相關的事項;該等人員仍應遵守內地法律,並接受內地派駐機構的監察; 有關建築物及相關設施的建設、施工、保險和設計、維修養護、消防標準和責任事項(但「內地口岸區」派駐機構專用的設施設備除外); 有關高鐵香港段營運商及服務供應商的設立、經營、保險、稅務及其香港員工僱傭權益和保險的事項; 有關規管及監察廣深港高鐵香港段鐵路系統安全運作的事項; 受高鐵香港段營運商與乘客之間訂立的合約所規管的事宜,以及其他在「內地口岸區」由乘客與高鐵香港段營運商或乘客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事項,當事人另有協議者除外;及 由高鐵香港段營運商及內地營運商簽訂的《廣深港高鐵運營合作協議》中規定由高鐵香港段營運商負責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