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歲兒守龍門傷眼 事主:若次被告叫停對方進攻則不會傷眼

原告母親萬月玲(藍衣)及其兒子(紅衣)。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案發時八歲的小學生於2013年參加足球活動時遭踢傷右眼,其母親代表入稟向相關教練及流浪足球會索償。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 母親萬月玲繼續接受被告方盤問,指在她認知中兒子跟她提及過首被告是流浪教練,而次被告是流浪助教。她同意自己不太了解兒子受到甚麼訓練,指只是與兒子閒談時聽過,而在出事後才詳細問清楚兒子,又指沒聽過兒子說學習當守門員,只知道學當前鋒。萬又澄清其丈夫現在比較多看球賽,而丈夫放假時或會帶兒子「攞波落去碌下碌下」。萬又承認不清楚球證的角色,但認為次被告當時又當球員又當球證,所以未能「fulfil」球證的角色。羅又表示對無故訓練班轉為室內場地感不滿,又指不知場內有甚麼設施。 事主李東諺供稱,事發時他趁對方進攻球員絆倒而想跪下接球,沒留意是否有人向他衝來,而最終對方踢到他面部。他指事發的過程短,將認為對方可能來不及收腳下無心踢到他。李認為若對方進攻時,次被告能叫停比賽,他或可以移開位置,即使碰撞亦不會傷到眼睛。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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