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案 代表律師稱鄒幸彤以個人身分進入維園悼念

去年六四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何桂藍,否認煽惑他人參與、舉行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辯各方在區域法院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下月9日裁決。 代表鄒幸彤的大律師張耀良說,鄒幸彤當日以個人身分進入維園悼念,發言未有隻字提及呼籲公眾進入維園一同悼念,若鄒幸彤真有煽惑他人,只能是煽惑公眾參與網上集會悼念。 辯方說,鄒幸彤與支聯會眾常委到場並非集會,只是一如以往進行傳統儀式,屬朋友聚會,不足以構成《公安條例》中的集結,當時疫情日漸放緩,警方沒有理由禁止燭光晚會進行,禁令過份限制人權。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黃卉儀陳詞時說,當晚的現場集結,既未經人召集或組織,亦沒有人控制或領導集結,異於支聯會原訂計劃,而且兩者目的有所不同,因此當晚集結按照《公安條例》不屬未經批准集結。 辯方指出,即使法庭不同意,認為兩者屬同一集會,但何桂藍到場是為了反抗禁令,與支聯會目的不一,控方也無法證明現場只得一個集會。控方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反駁指,即使目的不一,但現場人士燃點蠟燭默哀等行動一致,因此可視為同一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