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天王」駱應淦舉兩宗旺角衝突案例 指梁天琦判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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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旺角暴動案,同案被告梁天琦、盧建民、黃家駒於去年分別被判監6年、7年、3年半,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處理三人的上訴申請。有「刑事天王」稱號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梁天琦提出刑期上訴,列舉6個理據指,原審高院法官彭寶琴錯誤地將不相關的元素加入判刑考慮、沒有考慮到梁天琦當日在場的原因等。駱應淦並引用兩宗同樣發生在旺角衝突的案件,分別是楊家倫案(2018)、鄧浩賢案(2019),指兩案案情較梁天琦案嚴重,量刑卻較輕,指出梁天琦的判刑過重。上訴庭法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押後裁決,擇日頒書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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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去年於高等法院原訟庭由法官彭寶琴審理,經陪審團裁定,梁天琦一項暴動罪成(在旺角亞皆老街),加上梁天琦此前承認一項襲警罪,共判監6年;盧建民一項暴動罪成,判監7年;黃家駒一項暴動罪成,判監3年半。

梁天琦今次上訴的代表律師,是有「刑事天王」之稱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大律師陳偉彥;盧建民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黃家駒由大律師陳銚明代表。案件在高院上訴庭審理,主審法官是署理首席法官潘兆初,以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彭偉昌。潘兆初有份處理「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2014年衝入公民廣場案,將三人由社會服務令改判入獄6至8個月。

律師席上,還有法律界前立法會議員及大律師吳靄儀、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二人坐在律師席最後排,也是最接近被告欄的位置。梁天琦原審時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駱應淦是蔡維邦的師傅,陳偉彥則是蔡維邦的徒弟。

駱應淦首先表示,前日收到梁天琦指示,決定放棄定罪上訴,但會就刑期上訴。盧建民則一併就定罪、刑期上訴;黃家駒只會就刑期上訴。控方由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代表出庭,播放多段影片,顯示2016年年初一至二(2月8至9日)在旺角發生的士被圍堵、警民衝突等情況。

梁天琦在原審被控兩項暴動罪(分別是「砵蘭街暴動」及「亞皆老街暴動」)、一項煽惑暴動罪。「砵蘭街暴動」原審未達有效裁決、再審罪名不成立;「亞皆老街暴動」原審裁決罪成;煽惑暴動罪原審罪名不成立。

駱應淦提出6點上訴理據:

(一)原審法官將「砵蘭街暴動」納入判刑考慮

「砵蘭街暴動」發生在「亞皆老街暴動」前,駱應淦認為,原審法官在判詞指梁天琦「全程觀察到事件的嚴峻,知悉人群在砵蘭街曾衝擊警方防線......卻停留並參與亞皆老街暴動」,可見原審法官將梁天琦出現及知悉事件,納入了判刑考慮。然而,法庭已裁定梁「砵蘭街暴動」罪名不成立,法庭不應將之納入判刑考慮,否則控方應該將兩項暴動罪合併。

(二)原審法官錯誤地認為「亞皆老街暴動」是有預謀、有組織

駱應淦指,梁天琦從沒與當時身在亞皆老街的群眾溝通,遑論與他們合謀攻擊警員。駱應淦引述原審法官指:「亞皆老街的暴動涉及群眾無故突然從後襲擊正在清理路障的交通警員」,認為「無故突然」一詞足見法官理解為群眾「突然」決定攻擊該警員。駱應淦又提及,原審法官認為「亞皆老街暴動」有預謀,因為參與者試圖掩飾身份、有自製盾牌、眼罩、頭盔、盔甲。駱反駁稱,帶備口罩、眼罩、頭盔、盔甲等物品不一定是用以破壞社會安寧,而且不想被人認出,不一定是想逃避刑責。

(三)原審法官錯誤地將梁天琦被捕後有人縱火的事件納入判刑考慮

梁天琦於2月9日凌晨2時08分被捕,2時18分出現快富街涉及縱火的暴動。原審法官在討論判刑時,提及到快富街的起火,駱應淦指出這是不相關的。駱又認為,原審法官只是指出有一群人集結,然後縱火、設路障,說法太籠統,未有指出是梁天琦所為。

(四)原審法官錯誤地認為梁天琦的「個人行為」對判刑無影響

原審法官指出,判刑是考慮參與暴動群眾的違法行為,而非以被告的獨立行為作為判刑基礎,並引用R v Carid & Others 案(1970)支持她的看法:「相關控罪的事件所顯示的整體暴力情況,而非單就某一名被告所本身的行為」,並形容梁天琦在亞皆老街的個人行為是「旁支末節」,對判刑無影響。

駱應淦引用R. v Paul Frederick Keys案(1987)指:「參與暴動者要相對地承擔部份暴動的刑事責任......若被告人的行為會嚴重破壞社會安寧,那麼法庭需要按其行為判處更嚴重的處罰。」又引用R v Parvais Najeeb & Others 案(2003),指出每名參與暴動人士所受的判刑必須與他們在暴動中參與的角色相對。駱應淦舉例說,假若有兩個人同樣干犯暴動罪,一個涉及縱火、一個只是叫口號,二人的判刑應該有分別。

(五)原審法官錯誤地認為背後目的不能作為求情因素

原審法官引用Carid案及Pilgrim案指,參與暴動者背後目的,不能作為判刑的求情因素。不過,駱應淦引述黃之鋒案(「雙學三子」2014年衝入公民廣場)終審法院判詞表示,在嚴重破壞社會安寧或涉及嚴重暴力的案件中,法官在判刑時仍須把被告人的犯案動機和原因納入考慮,縱使不會放予很高的比重。只有在非常極端的情況下,才可以完全忽略被告人的犯案動機和原因。

(六)刑期嚴重過重

駱應淦引用兩宗同樣發生在旺角衝突的案件,分別是楊家倫案(2018)、鄧浩賢案(2019)。駱指出,楊家倫涉及掘磚、向警員掟磚、將火種放置在的士近油缸的位置,一項暴動罪、一項縱火罪成,而上訴庭認為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是合適的。鄧浩賢則涉及群眾向警員掟磚,導致29名警員受傷,被判刑4年半。駱續指,兩案暴動起因、規模、人數與本案相似,破壞社會安寧的程度卻更甚,故認為梁天琦被判刑6年是嚴重過重。

盧建民及黃家駒的代表律師,均採納駱應淦第六點上訴理據,指判刑過重。控方代表、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詞時,認為暴動罪量刑時,不應無視上訴人在被捕後所發生的事、不應只著眼「暴動者」的行為,因為暴動倚仗參與人數、拘捕時需要動用警力。法官押後裁決,將擇日頒書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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