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長未經准許向下屬借21.6萬元 認罪後判囚4個月

【on.cc東網專訊】警長未經許可從8名警員接受多筆貸款,合共21.6萬港元,但只向其中一人歸還了4.95萬港元。他被廉政公署檢控,並於兩星期前承認11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今天在粉嶺法院判處被告禁監4個月,並下令被告須向政府歸還16.65萬港元,即他未償還貸款的總額。

案情透露,44歲被告黃世雄於1995年加入警隊,他事後已辭職,於2021年2月底離職。本案於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間發生,被告當時是警長,先後駐守邊界警區特別職務隊,以及落馬洲分區軍裝巡邏隊一個小隊。

被告於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期間,未經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先後從一名同於落馬洲警署工作的警員接受4筆合共16.1萬港元的貸款,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只向該名警員歸還了4.95萬港元。上述其中三筆合共15.6萬港元的貸款,是該名警員應被告的要求,向一間銀行申請而取得。

被告於2020年8月13日至9月16日期間,在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的情況下,先後從另外7名警員接受7筆合共5.5萬港元的貸款,每筆金額由2,000港元至2萬港元不等。該7名警員為被告當時所屬軍裝巡邏小隊的下屬,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沒有向他們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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