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港人」之一黃臨福涉3項控罪 被判入教導所

「十二港人」之一黃臨福涉3項控罪 被判入教導所

「十二港人」之一的青年黃臨福,他在港涉及縱火、管有汽油彈和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被判處入教導所。

法官姚勳智表示,縱火及管有汽油彈性質嚴重,幸好當時汽油彈只是爆開、未有起火,被告潛逃台灣計劃周詳,若被告成功潛逃將難以將他遣返香港。法官指,被告前年干犯縱火時剛滿16歲,在港及內地已經被羈押一年以上,他亦承認控罪並向警方披露案件細節,加上教導所報告正面,考慮各項因素後,認為判處被告入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罰。

辯方求情時表示,有案在身的黃臨福一直都希望能夠返回校園讀書,但去年疫情令學校停課,被告未能上學,無所事事,人生感到迷失,在他人影響下才產生離開香港,重新展開人生的幼稚及愚蠢念頭,被告在案中角色被動。

被告今日穿著白色恤衫上庭,開庭前他不時望向旁聽的親友和點頭,法官宣判後,有旁聽人士高叫「撐住」。

案情指,2019年10月14日凌晨,黃臨福聯同他人向旺角警署投擲汽油彈,逃走時被警員截獲,警方其後在他住所搜出3枚汽油彈。他早前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他今日亦在庭上承認前年12月至去年8月,與他人協助12名港人,包括他本人,逃離香港。

黃臨福去年原本計劃偷渡至台灣,中途被內地水警截獲,扣押在深圳,深圳市鹽田檢察院去年底決定不起訴未成年的黃臨福,隨即移交香港,一直還柙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