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外國制裁法16條文 稱中國有權反制外國歧視性限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反外國制裁法》,共有16項條文,指外國國家以各種藉口或依據本國法律,遏制、打壓中國,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國內政,中國就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法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決定、實施反制清單,除了外國個人和組織外,可將實際控制或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以及配偶和直系親屬等列入清單。 反制措施包括,不簽發簽證、不准入境、注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查封、扣押、凍結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或限制境內組織、個人作交易、合作等。 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否則可被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如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反制措施,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