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7人被控串謀殺警、《反恐條例》爆炸等罪 陪審團裁1人罪成、6人無罪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以槍械和炸彈殺警,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其中 6 人否認串謀謀殺、《反恐條例》等可囚終身的控罪;另一人否認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
案件今年 4 月開審,經歷 83 日審訊,3 男 6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23 小時(截至 29/8 1400)小時,周四裁定賴振邦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罪成;其餘 6 人全部控罪均罪名不成立(內文附裁決比數及結果)。
7 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被起訴時 22 歲,下同;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陪審團裁決結果:
張俊富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比2 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張銘裕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比2 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嚴文謙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比2 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李家田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一致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4.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一致無罪
賴振邦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8比1 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比2 罪成
3.串謀謀殺:8比1 無罪
許湛榮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一致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劉佩凝
1.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7比2 無罪
陪審團問反恐罪與交替罪之別、
無有效裁決應如何處理
陪審團周二(27 日)起退庭商議,期間三度向法官提問,包括詢問第一項控罪,即《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與其交替控罪有何分別;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如何定義;若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應如何處理等。
就首條問題,法官張慧玲指《反恐》控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唔係知道就得」,而是有意圖令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則毋須理會地點,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至於何謂「財產的嚴重損害」,法官指法例沒定義,著陪審團憑自身經歷和智慧決定。法官又提醒陪審員,應互相借鑒及考慮其他人意見,若商討後仍沒共識,可尋求法官指引,盡量達致大比數裁決,即一致、8 比 1 或 7 比 2。
6人被控串謀謀殺、
《反恐條例》下之爆炸罪
7 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被起訴時 22 歲,下同;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 3 男 6 女陪審團審理。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和伍永杰。
首 6 名被告均已還押逾 1,000 日,他們同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控罪指他們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前兩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交替的爆炸罪最高判監 20 年。
控方指稱,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及李家田為「屠龍小隊」成員;賴振邦和許湛榮則屬同謀者吳智鴻團隊成員。
6 人被指串謀其他人策劃「殺警計劃」,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遊行期間,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引警察至指定位置,再由吳團隊引爆預先設置、共 20 公斤炸彈殺傷警員,輔以槍手狙擊警察,以便「將殺警嘅數字最大化」,再「全民執槍」、「weapon free」。但多人在事成之前被捕;控方形容是「計劃夭折」。
一被告另被控管手槍意圖危害生命
被告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間,在香港管有一枝手槍、一個彈匣及 14 發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此罪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
控方指稱,李家田出席 11 月在西貢「行山」試槍,期間吳智鴻將一支手槍交予李保管。李家田被捕後,在錄影會面承認曾管有手槍;但他在庭上作供時稱,遭警方威嚇及毆打下才作出招認。
一人被指管理「育龍」TG 頻道
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
案中唯一獲保釋的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可判囚 14 年。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9 日期間,串謀黃振強及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指,劉佩凝有份管理「屠龍」用作眾籌的「育龍」TG 頻道,籌得款項供「屠龍」用作恐怖主義行為,包括投擲汽油彈和破壞公共設施。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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