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赴台無期 港警已無提供安全屋

警方不再為陳同佳(中)提供安全屋。

觸發港府修訂《逃犯條例》的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曾承諾赴台自首,惟至今仍未兌現,他就洗黑錢罪刑滿出獄後,受警方保護及住在安全屋。政府消息人士今(13日)透露,本港警方已不再為陳提供安全屋,有傳陳現居於深山,警方起初仍提供人身保護,現已撤走,意味陳回復「自由身」。協助陳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證實,陳已離開安全屋,至於陳赴台方面則「沒有新消息,要等台灣通知」。

據知,陳同佳出獄後受警方全天候保護已逾一年多時間,今年6月至7月已離開安全屋,遷往遠離市區且位處深山的地方,警方起初仍為他提供24小時人身保護,現已結束保護行動。

多次促請陳赴台自首的死者潘曉穎母親,日前再透過網台發放錄音,指「現在每天仲要睇住這個所謂的『自由人』殺人犯可能周街走,而他就殺人罪的裁判仍遙遙無期,女兒仍然未能夠沉冤得雪,內心感到極度悲痛及難受」。對於至今仍未能幫女兒沉冤得雪,公義不得彰顯,感到極度愧疚。

陳同佳涉於2018年台灣旅遊期間,殺害當時同行的女友潘曉穎,他於2019年4月在港承認4項「洗黑錢」罪名,同月被判監29個月,同年10月獲釋。他於獲釋當日向潘曉穎家人、父母及社會致歉,表明會回到台灣自首、受審及服刑,話雖如此,他以疫情等為由一拖再拖,遲遲未啟程赴台,僅透過管浩鳴指,其自首想法一直無改變。

而陳擬赴台自首一事,更掀起港台兩地拉鋸戰,保安局早前促台灣當局不再政治操弄,應容許陳赴台,又指香港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適用於台灣,沒權就自首的事代陳作決定或安排。台灣陸委會則稱,台港應先處理好有關管轄權及公權力的相關事宜,才能讓陳到台灣,呼籲港府務實回應早前台方提出的司法互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