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涉藏鐵棒及扳鉗脫罪 官指控方未能證明用作堵路

【on.cc東網專訊】去年11月13日有示威者在吐露港公路堵路,期間警員在道路調查,並於一輛私家車上檢獲鐵棒及扳鉗等,私家車司機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經審訊後今(24日)在沙田法院獲判無罪。裁判官指控方未能證明該些物品是用作堵路,另因警員調查方法對被告不公,故剔除被告的警誡供詞。

現年40歲被告吳家豪,報稱從事裝修工作,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3日,在沙田吐露港公路管有一支150厘米鐵棒、一套六合匙和一個扳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控方案情指,被告警誡下承認該些物品是屬於他,當時正前往馬鞍山。

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在現場尚未向被告施行警誡,已開始向被告查問並展開調查;返回警署後警員先警誡,才向被告展示羈留人士通知書。裁判官指警員的做法對被告不公,故決定剔除被告的招認供詞。

裁判官續指,當日現場附近有人堵路,加上事發時是清晨時份,法庭或可推論被告是欲參與堵路。不過,即使假設該些物品是屬於被告,控方也無法證明被告在場逗留了多久,不能排除他是受堵路影響被困現場,且考慮到被告從事裝修工作,而涉案物品在工程中並非不尋常,由於法庭不能就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作唯一合理推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決後控方向法庭致歉,指未有把案中證物帶往法庭,控辯雙方因而需另覓時間交收證物。散庭後法庭掌聲如雷,被告坦言感到放鬆,批評警方濫捕,又指當日曾被警員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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