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警員不展示編號 申訴人指受暴力對待無法識別

高等法院早上合併處理挑戰警務人員不展示編號的司法覆核案,代表郭卓堅和梁頌恆的大律師表示,警方「速龍小隊」不展示編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條,有關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的規定,他形容有關規定是不可減損的權利,以保障受實際影響及可能存在真實風險的人士。 郭卓堅及梁頌恆一方認為,兩人都是公衆集會的積極參與者,儘管未受到警員暴力對待,但經過太子站8.31事件後,已經存在真實的恐懼感。 代表陳恭信等3名市民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時說,3名申請人去年6至8月期間,先後在港九新界不同地方,遭到警方暴力對待。當時防暴警察和「速龍小隊」沒有展示編號,至今無法識別他們的身分,因此不能向個別警務人員提出投訴或者私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