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罪成中學生索17萬訟費 控方申請遭官駁回

【on.cc東網專訊】中五男生前年在休憩處被警搜出一支伸縮棍,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律政司一度表示同意讓男生簽保守行為,但後來改變主意堅持提控,男生遂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但被拒絕,結果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律政司在判決後,要求男生支付控方就終止聆訊申請的訟費,金額逾17萬港元。辯方則指被告無力支付,認為終止聆訊申請並非不合理。裁判官今天(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聽罷雙方陳詞後,決定駁回律政司的訟費申請。

現年18歲的被告楊天聰,案發時就讀中五。他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花園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在本案開審前,律政司一度承諾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惟及後卻撤回決定,辯方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被裁判官香淑嫻拒絕。案件最終交由裁判官崔美霞審理,審結後控方就終止聆訊申請訟費,崔官認為議題應交由香官處理。

辯方今天向香官陳詞時指,被告申請終止聆訊,不過是行使其憲法權利,並非不合理,也沒令控方耗費可以避免的費用。辯方律師進一步指,被告現時是全職中學生,父母依靠綜援維生,根本無法負擔超過17萬港元的訟費。香官就控方申請作裁決時,亦指辯方起初的終止聆訊申請的確沒有不恰當,但當辯方看過控方的書面回應後,仍堅持申請並作口頭陳詞,就明顯缺乏理據,足以構成了可以要辯方付訟費的特殊情況。不過考慮到被告沒有收入,而訟費命令應該是補償性而非懲罰性,香官遂決定不行使酌情權,不要求被告向律政司支付有關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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