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場女經理被盜30萬財物 舞小姐「偷竊」罪表證成立

被告葛李稚子(白衫),由母親陪同出庭。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在尖沙嘴俏佳人夜總會工作的29歲舞小姐涉嫌在其夜場女經理住所暫住期間,爆竊對方屋內一切「名牌包包」,皮鞋,首飾及人參花膠,總值30萬元一案,法官郭偉健裁定爆竊表證不成立、但修訂較輕的「偷竊」罪表證成立。 辯方欲向法庭呈交被告葛李稚子過去4年的醫療報告作證物,以證被告患有抑鬱狂躁病,並多次在内地及澳洲雪梨進入精神病院。 基於夜埸女經理全寶連庭上失竊財物證供和早前錄取的警方囗供有出入,故郭提出把偷竊罪中,刪去2對耳環、及1條腰帶,把12對皮鞋減至2對,2個袋減為1個。 辯方大律師姚本成指本案控罪是爆竊,必須要證明控罪元素即被告是「入侵者」,但被告因暫住事主家,並合法地獲事主给予寓所鎖匙。 但控方指事主雖有把門匙交予被告,但事前已表明衣服只能借不能取,且事主供稱她和被告的微信訊息中,被告已直認掠去財物,此外,有案例指只要超越入內的限制條件,已屬入侵者,換言之、被告擅自取走事主的財物,已超越事主容許被告暫住居所的限制。 法庭記者:徐曉伊 建立時間:12:24 更新時間: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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