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指法庭以往都曾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嚴重關切,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認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 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有關說法錯誤。公會說,法院以往都曾經宣告某些違憲法律條文無效,過往運用這權力時都未曾受到質疑,認為法庭具有相關責任,如果案件牽涉法律條文的合憲性而法院不作裁決,就未能捍衛《基本法》。 公會指出,《基本法》規定,如任何法律條文與《基本法》牴觸,可依照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本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亦指出香港法院應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都是限制法院一向享有的獨立司法權。 公會認為,大眾可以評論任何法院判詞,但任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結之前,就《基本法》作出詮釋或評論的主張,無疑會給予公眾一個本港司法機構被施加壓力的印象,批評完全無助捍衛對法治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