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廈及村屋天台露台違例僭建 三業主違清斥令遭罰款逾37萬

【on.cc東網專訊】新界村屋及工廈僭建成風,屋宇署早前就僭建物違規事宜,有三名業主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和本月初在屯門及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他們一共被判罰款逾37萬港元。至於涉及的僭建物,就分別為屯門一幢工業大廈的天台搭建物,以及大埔一間村屋露台及天台搭建物。

首宗個案涉及屯門建泰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上的三個搭建物,總面積合共約90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三張清拆令。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上月31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以及判罰款共193,500港元,當中103,500港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案涉及大埔新屋家一幢村屋的露台及天台上若干個僭建物,面積合共約32平方米,該涉案單位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分別於上月28日及本月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79,400港元,當中149,400港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指,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建築物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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