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逾168萬美元黑錢入境 2男女判囚22個月

【on.cc東網專訊】一名60歲姓方本地男子及一名42歲姓張內地女子,早前在區域法院各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2人今日(28日)各被判即時入獄22個月。而案中所有犯罪得益亦被法庭充公。

案情顯示,警方於2019年7月在落馬洲管制站處理案件期間,發現2名被告身上共攜帶現金168.38萬美元(約等於1310萬港元)。調查顯示有關款項從內地入境香港,有可能為犯罪得益,人員遂以涉嫌「洗黑錢」拘捕2名被告。他們其後被控以一項「洗黑錢」罪,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警方呼籲市民,不應為獲取報酬或任何原因,以自己名義或借出自己的戶口協助他人處理來歷不明的金錢,否則可能會干犯「洗黑錢」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洗黑錢」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港元,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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