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修例】政府提6項「額外措施」 大律師、中小企、社福機構:無法釋除對內地司法制度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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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傍晚公布修訂《逃犯條例》的六項「額外措施」,包括:將移交門檻由罪行刑期3年提升至7年、請求方必須由其中央機構提出引渡要求、在移交安排協議中加入條文保障疑犯人權等。

政府宣布前夕,建制派議員早上表示,前日向政府提交了39位議員的聯署信(不包括: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內會主席李慧琼、新民黨葉劉淑儀、實政圓桌田北辰),就修例提出兩項建議,包括:提高移交刑期門檻至7年或以上,以及由中央機構提出引渡要求,與傍晚政府宣布的同出一轍。政府公布新方案後,經民聯及五大商會,隨即發表聲明表態支持新修例方案,認為已釋除疑慮。

不過,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新修訂建議僅是小修小補,並沒有解決最核心的問題:未能確保疑犯在中國大陸等國家,有公平審訊及基本人權保障。有中小企商人及社福機構認為,新建議無法釋除對內地司法制度的疑慮,仍可被超過7年刑期的罪行提告。

在一片爭議聲中,李家超宣布數項新建議,惟法律界人士、中小企商人、社福機構認為,無助解決最核心問題:對內地司法制度憂慮。眾新聞製圖
在一片爭議聲中,李家超宣布數項新建議,惟法律界人士、中小企商人、社福機構認為,無助解決最核心問題:對內地司法制度憂慮。眾新聞製圖

李家超宣布6項修例「額外措施」:

一:將移交門檻由罪行刑期3年提升至7年。李家超指,不少意見認為草案既然是針對沒有長期協議的個案式移交,應該只處理特別嚴重的罪行;在香港,最嚴重罪行會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當中涉及的都是屬於可判最高刑期為7年或以上的罪行,故決定把門檻定在7年。

二:請求方必須由中央政府提出移交請求,如內地就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刑事調查的協助要求,亦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

三:如個別情況需要,可在特別移交安排協議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保障人權的要求。

四:被移交的港人定罪後可申請回港服刑,惟現行的《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政府會在修例通過後與內地跟進。

五:會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

六:請求方需要作出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内,或不屬於因任何原因而可以免於起訴和懲罰的,例如特赦。

李家超表示,中央對涉及內地的措施表示理解及支持。至於門檻由3年增至7年後,會有何罪行被剔除,李家超指大致上有7種罪行,主要為3類最高刑罰為5年的罪行,包括:刑事恐嚇、放棄槍支交予無牌人士、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管有兒童的色情物品、利用16至18歲以下人士製造色情物品等。

有意見批評新建議傾斜商界,李家超表示,提高門檻是適用於所有人,被剔除的7項罪行,都與商業運作無關,是一般人會犯的罪行。對於民主派批評,政府火速接受建制派的意見屬「扯貓尾」,李家超指政府是聽取了不同意見,才作出建議。

被問到在特別移交安排,加入保障人權要求的建議,是否純屬行政手段、沒有法律效力。李家超指,港府要求提出引渡一方提供的保證,會寫在雙方協議上,法庭的審議過程中會檢視協議內容,判斷移交過程是否符合協議,所以是有法律效力。有記者關注,若必須由中央級別的機構提出移交請求,那台灣殺人案是否可由士林地檢署提出請求,李家超回應指,會按每個司法管轄區的情況決定哪些機構可代表,與司法管轄區商討協定時,會問清楚該機構能否代表該司法管轄區作出承諾。

建制派昨早表示,向政府提交聯署信,就修例提出兩項建議;政府傍晚就公布建議,內容與建制派的建議大同小異。香港電台圖片
建制派昨早表示,向政府提交聯署信,就修例提出兩項建議;政府傍晚就公布建議,內容與建制派的建議大同小異。香港電台圖片

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李安然認為,政府提出的「額外措施」,「最關鍵嘅嘢冇加入去,唔係最重要嘅嘢就加咗入去。」他指,移交逃犯最關鍵的,是保護疑犯在提出引渡方,是否有公平審訊及基本人權保障。對於政府建議提高移交罪行的刑期門檻至7年,李安然指,完全不明白理據何在,「對比起刑事互助司法協議嘅條文,2年以上佢都當係嚴重罪行,而家講緊逃犯,點會係去到7年呢?」

至於要由中央級別機構提出引渡,李安然認為發出的訊息更為危險,「如果香港裁判法院,拒絕最高人民檢察院嘅移交申請,中央係咪接受到?佢係咪真係可以守到規矩,唔去施加政治壓力?如果唔係,日後裁判法院一否決,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爛渣』,用政治手段,逼香港法庭移交,潛在對香港法治的危險更大。」至於在特別移交安排協議加入保障人權的要求,李安然認為行政措施難以達至保障目的,「佢彈性處理,你唔知佢幾時有、幾時冇。同埋個情況可以差到係,同一個地方的移交申請,佢可以唔同人用唔同條件,咁點樣公平?」他又指:「佢覺得呢啲人權保障係重要嘅,咁咪寫落白紙黑字條文度。」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表示,建議不過是「小修小補」,不能解決核心問題,即疑犯被遣送到內地時,如何保證公平審訊及人權受保障。張達明認為,可以考慮加入條文,清楚寫明不會將疑犯遣送到不能保證公平審訊和基本人權的地方;亦可以考慮容許個案性移交,但就必須有立法會審批,不應剔除立法會角色。張達明亦指,可以考慮港人港審,修訂現時刑事司法管轄權有關的法例,讓香港法院有權審理港人在外地犯罪的案件。張說,根據政府目前提出的建議,法庭的把關角色很有限,如果香港法庭因內地無法保證公平審訊而拒絕移交,中央不接受的話,「香港的法官面對的壓力很大。」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接受香港電台訪問,認為新建議總體來說可以接受,指政府已經盡力回應社會對修例的擔憂。對於提高移交門檻至7年,他認為有關安排只適用於特別嚴重犯罪,符合特別移交安排的精神。至於在雙方協議中加入無罪假定、公開審訊等要求,陳弘毅認為目的在於確保疑犯在當地得到公平審訊。

張達明形容政府的新方案是小修小補,不能解決核心問題。區倩怡攝
張達明形容政府的新方案是小修小補,不能解決核心問題。區倩怡攝

政府公布新方案後,商界大黨經民聯隨即發聲明表示支持,指不僅說明修例只是針對嚴重罪行,而且表明移交程序有很高的要求,可進一步釋除公眾的疑慮,並加強社會對修例的信心。香港總商會表示,歡迎政府著力回應社會各界對《逃犯條例》 修訂的疑慮。總商會主席夏雅朗表示:「 我們欣見政府已採納本會就擬議修例提出加強保障的建議。」 、「引入全面的保障機制至關重要。」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發表聯合聲明,歡迎政府聽取意見,從善如流作出修訂。

不過,在立法會沒有票的香港中小型企業聯合會創會會長佘繼標,則對新方案「不收貨」。他早前指出,不少中小企在內地經商時都要「被迫行賄」,又擔心地方政府或會與地產商合謀,由地方政府就港商多年前的行為提告,藉以迫令港商賤價賣地予地產商。對於門檻由3年提升至7年,佘繼標認為仍無法釋除中小企的疑慮,「仲衰多幾錢重!檢控咪告你大舊啲囉,本來告你3年,咁佢話你貪污大舊啲,或者告多你幾條罪,咪告你7年,檢控係隨佢噏。」他指,內地採用大陸法,採用有罪推定,港商分分鐘可被「莫須有」罪名提告,故即使提高年期門檻,仍無法釋除疑慮。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發聲明,表示新修訂建議無助解決市民對修例削弱一國兩制及人權保障的憂慮,因為提出移交申請的國家或地區,若其人權狀況及司法制度欠佳,仍可就疑犯涉及可判處7年或以上的罪行提出移交申請;縱使新建議規定由當地的中央機構提出,仍難以保障疑犯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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