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修例】民運人士在港會否被移交大陸?李家超:視乎罪類、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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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30周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下午繼續討論修訂《逃犯條例》。有立法會議員憂慮,修例通過後如港人再次進行「黃雀行動」這種營救大陸民運人士的行為,有機會被中方要求移交;另有議員指,中國共產黨30年前在天安門一帶殺人,是「最大的逃犯」。

李家超在會後被問到對平反六四的看法,以及被中國政府通輯的六四民運人士算不算政治犯、如果修例後他們身處香港會不會被移交,李家超表示:「對於六四集會呢,我唔評論,因為呢個係一個公眾集會,我唯一想講就係,香港的集會同言論自由,係充分在《基本法》下保障,而且回歸了22年,市民都繼續享有言論同集會自由,任何人士適不適用於移交逃犯條例裡面,當然係要睇他的罪行,係咪符合我們《逃犯條例》裡面所講的37個罪類,以及他所犯的罪行涉及的最高判罰,係咪7年或者以上。每一件事情都要按事實根據、案情實況去決定。」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右)會後見記者,被問及對平反六四的看法時,沒有直接評論。莊曉彤攝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右)會後見記者,被問及對平反六四的看法時,沒有直接評論。莊曉彤攝

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召開第四次特別會議,長達4小時,包括李家超共有十位政府官員出席,惟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第三度缺席會議,法律事宜由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或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林美秀回答。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詢問,如果一個香港人終生未曾踏足中國大陸,但以電話聯絡大陸人,串謀將大陸犯罪者窩藏在港,會否被移交到大陸。林卓廷指出,窩藏罪在中、港兩地同屬犯罪,最高刑期均為十年,符合移交條件。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林美秀指,如果只是用電話聯絡,從這些資料看不到會構成犯罪。

林卓廷續問:「如果下一年大陸再出現民主運動,最後尾大陸官方判斷為暴亂,而組織者被判為暴徒、被通輯,香港今日支聯會主席何俊仁統籌組織,返內地營救內地所指的暴亂份子,俾埋資金、安排人手上去窩藏佢,再帶佢落嚟香港,之後會不會有機會引渡何俊仁返去內地受審?」

民主黨林卓廷提問時,引用了當年營救六四民運人士的「黃雀行動」。莊曉彤攝
民主黨林卓廷提問時,引用了當年營救六四民運人士的「黃雀行動」。莊曉彤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何詠光認為:「如果真係咁樣窩藏,在香港都不構成刑事罪行。因為按普通法罪行,係從合法羈押逃脫,監禁最高可以去到7年,呢個係講緊一些在香港被羈押之後,他逃脫了,協助他逃脫的話就會成為香港的罪行。」林卓廷追問,從內地羈押逃脫會怎樣?何詠光表示:「如果係咁樣,喺香港唔構成罪行。」林卓廷要求對方想清楚先答。

經過一輪爭辯,何詠光說:「我而家講多一次啦,因為每個地方的法律唔同,我哋唔係全世界法律專家,我頭先所講呢,係根據香港法律係點樣。」林卓廷回應:「OK,我最後一句,係咪即係話不排除可能根據《逃犯條例》,何俊仁呢類搞黃雀行動而協助在內地逃脫合法羈留的人士,逃離大陸,係會被遣返大陸,你唔排除呢樣嘢。」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此時表示:「我相信,第一,立法會唔係提供法律意見的地方;第二,我們多次答了議員問題,亦都俾咗我們的答案,如果有關的問題,議員唔同意可以唔同意,但我們已經多次答了問題。」林卓廷之後向記者表示,問題在於從未踏足內地的香港人都可以被移交,反映內地司法可以伸延至香港的這個危機。

朱凱廸形容,「最大的逃犯是共產黨」,是重要發現。立法會直播截圖
朱凱廸形容,「最大的逃犯是共產黨」,是重要發現。立法會直播截圖

民主派多名議員在發言時提及六四,譬如民主黨黃碧雲指,如果要彰顯公義,應該要到維園參加六四燭光集會;新民主同盟范國威則形容,李家超似1989年時任中國總理李鵬:「李鵬就話要堅決制止動亂,下令殺人;李家超局長就堅決推行送中條例,送香港人返大陸。」

之後朱凱廸亦圍繞六四作開場白,他指:「好多同事今日都提到六四,我就睇咗一篇文章,覺得同今日個議題好相關,黃宇軒先生寫了篇文,佢話六四同逃犯條例有個最緊密的連繫,就係1989年北京當權者在天安門一帶殺人,跟住之後那30年就逍遙法外,所以中共就係最大的逃犯。呢個我覺得係一個好重要的發現,因為我們的特區政府加埋中央那些人,呢幾日不斷話逃犯呀、周圍都係逃犯、香港變逃犯天堂,原來真正最大的逃犯就係自己。」

朱凱廸續道:「咁我哋特區政府點樣面對最大的逃犯,不單止不敢正面評論,我諗局長係其中之一。今朝我留意林鄭那個答問時間,佢連6同4都不敢提。啲記者問佢,佢就話「今日呢個日子呢」,6同4都不敢提。」朱凱廸其後指出《逃犯條例》第24條,問官員:對於特首決定移交或不移交某人,中央政府有凌駕性,可以發出指令,「可否確認給市民聽,其實北京有最尾呢張trump card,特首都無權?」

李家超首先重申,第一步是特首決定啟動移交,第二步是法庭同意移交,中央政府才可以在第三步發出指令,但這裡有一定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利益會受到重大影響」之下才可以發出指令,而特首需要合法地、遵從指令。

李家超進一步回應指:「行政長官作了決定之後,無論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逃犯條例》第24條(3)款作出任何指令,呢個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即係話如果法庭已經否決了移交,中央政府不可能作一個指令,要求行政長官移交的,因為不符合法律,所以呢個可能性不存在。只係在法律程序同意都可以移交,而最終的決定、永遠最終的決定,都係行政長官有否決權。他的否決權如果行使,或者不行使否決權,他當然都要向中央人民政府,按第24條適用的條款向他(中央政府)匯報。」

《逃犯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長官須就五種涉移交逃犯的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其中第(3)款規定:「凡中央人民政府基於如不遵從該項指令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利益會受到重大影響的理由向行政長官發出該項指令,則行政長官須遵從該項指令,但上述任何指令的實施均不得影響行政長官須按照法律以處理本款所適用的任何個案的責任。」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上主持行政會議前,兩次被問到會否代香港人向中央表達平反六四的訴求時,沒有回答,只說:「今天的日子,很多人都有一個回憶。從特區政府來說,這彰顯了香港是一個非常自由的地方。我們尊重市民表達、言論的自由、集會的自由,這亦是受到《基本法》的保障。我希望在今日如果有任何公眾集會活動,也是在一個安靜、有秩序的情況之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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