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丈夫潘樂陶 僭建罪成罰款二萬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僭建罪成被罰兩萬元。

【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去年一月上任即捲入僭建風波。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徵詢外聘大律師意見後,決定不檢控鄭若驊,只起訴鄭的鄰居兼丈夫潘樂陶,在其位於屯門小欖的獨立屋僭建逾十四立方米的水池。潘樂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二萬元,須於兩周內付款。潘樂陶昨因病重留院未有出庭,其出任主席的安樂工程集團則透過公關回應指,法庭裁決存有灰色地帶,公司正徵詢法律意見。 現年七十八歲的潘樂陶被控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間,身為屯門小欖海詩別墅三號屋的擁有人,明知未獲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與同意,便在上述處所建造一個四點六五米長、二點五米闊、一點二四米高的水池建築物,違反《建築物條例》,根據法例,最高刑罰為罰款四十萬及入獄兩年。潘樂陶昨因病重留院未有出庭。 辯方專家證人作供時透露,涉事水池其實是產自美國的健身泳池,需以人手注水和放水,且可移動至不同位置。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宣讀裁決指,涉事水池雖無影響獨立屋建築結構,但水池設計本身在相當程度上屬永久建築,水池有相當體積,載滿水時亦有相當重量,法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水池屬《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建築物。 蘇官接納辯方專家證供,同意涉事獨立屋樓板的承載能力非常高,即使加建涉事水池亦不會超越樓板負荷,不影響獨立屋結構安全。 惟本案重點在於水池是否《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建築物。根據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的案例,除了涉事建築會否影響屋宇結構或危害其安全,法庭仍需考慮涉事建築固定在地上的程度、是否永久建築、預期用途、要否水、電等設備支持、是否易於組裝和拆卸等。 控辯雙方均不爭議,涉事水池由鋼板和塑膠鋪層製成,是一個以電泵操作的逆流系統,要連接插頭使用。 辯方認為,水池不設供水或排水系統,使用時無需固定在某處,可隨時移除和拆解,故移動水池十分方便。 惟蘇官強調,涉事建築的大小和是否有永久性的地基均屬重要考慮因素。呈堂照片顯示,涉事水池被移走時明顯露出泥土。水池一旦移走,便需花費相當時間和金錢重鋪地面,可料移除水池的機會相當低。 蘇官續指,圍繞水池四周的木板在外觀上與花園樓板一致,可見潘樂陶視水池為花園的重要組成部分,若非本案根本無意移動水池,在一定程度上可算是永久建築。 另外,即使水池不會危害獨立屋結構,水池滿溢時水的重量高達十四公噸,水池亦佔花園總面積百分之十五,可見水池有相當體積和重量。 《建築物條例》的立法原意是保障建築物安全。根據現行法規,作為建築者的潘樂陶有必要就任何可能影響建築結構的工程,事先取得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和同意,以確保工程合乎安全標準。潘未有尋求署方批准和同意,傳票罪名成立。 鄭若驊透過私人公司持有涉案三號獨立屋鄰旁的四號屋。她去年被揭發僭建後親自致歉,辯稱入伙後工作太忙和公職太多,「無為意」屋內早有違規建築。屋宇署其後確認,鄭若驊名下三個物業均有僭建物。 直至去年十二月,梁卓然發聲明指,根據屋宇署建議和外聘資深大律師蔡維邦的獨立法律意見,同意無足夠證據將鄭若驊定罪,決定不對她提出起訴。案件編號:屯門傳票一五一〇一——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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