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足三年始控黎智英 黎棟國:恐令證人記憶模糊

黎棟國(左)與李梓敬(右)分析案件。
黎棟國(左)與李梓敬(右)分析案件。

【本報訊】保安局前局長指黎智英刑恐記者案拖足三年才提控影響證人記憶。壹傳媒黎智英於二○一七年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男記者,案件前日被法庭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保安局前局長黎棟國與深水埗區議員李梓敬昨分析案件,黎指出律政司今年始落案起訴是「非常非常之遲」。

案情簡單 證據充分

黎棟國表示,不理解律政司為何在事隔三年後始起訴黎智英,又解釋指該案案情簡單、證據相當充分、受害人亦在短時間內報案,不明白律政司要考慮三年的原因。他引用名言「遲來的正義並不是正義」,批評事件發生後多年始審訊,相信涉事證人的記憶「會模糊咗,令其證供未必是全部當日發生的情況」。

黎無出庭接受盤問

根據黎智英的警誡供詞,當日所說「會搵人搞你」意思是會循法律途徑處理事件。黎棟國表示,黎智英向警方錄口供後,沒有在法庭上作供,因此黎智英「冇喺法庭上受到挑戰同盤問」,而法官亦只可參考其唯一的口供。

兩位講者亦談及刑恐定義,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章《刑事罪行條例》述明,任何人威脅另一名人士或第三者,聲稱會使其他人的人身、財物或名譽受損、或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加上其意圖是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