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曾蔭權明顯行為失當 原審法官判刑考慮多項因素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監20個月,他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繼續處理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指出,行為失當是基於行為是否故意作出,而非意外或「睇漏眼」作出,並無將問題看成申請人是否魯莽,認為申請人的理據與案件無關。他說,原審陪審團的裁決反映申請人說謊,並意圖一直隱瞞申請人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的關係,又指無論申請人是否貪污,他明顯是行為失當。 他表示,原審法官判刑時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申請人作為行政長官的身份、案件的嚴重程度,以及參考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案件的判刑標準。他又反駁申請人指原審法官錯誤引用許仕仁案的量刑起點,指出案件涉及不同控罪及原則,不能直接反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