擲汽油彈「優秀」少年改判勞教 上訴庭指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選項

潘兆初法官同時宗區域法院案例的判刑是過輕。
潘兆初法官同時宗區域法院案例的判刑是過輕。

【星島日報報道】15歲少年今年‪1月8日‬在元朗朗晴居對出、鳳翔路一帶馬路投擲汽油彈,早前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被判感化18個月,其中9個月須入住兒童及青少年院舍接受監管。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而申請覆核刑罰,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上錯誤,判刑明顯過輕,上周四改判被告入勞教中心。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法庭為少年縱火犯人量刑時,必須確保判刑充份包含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和阻嚇罪行等成份,不能只是以更生為唯一或主要的目的,故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上訴庭指已在羈留在兒童院約三個月的被告,在勞教中心不得羈留多於六個月,所以改判到勞教中心的羈留期與原先的九個月羈留期相近。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出,被告SWS 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是極其危險之舉,若他在燃點汽油彈時火種點著他的衣服,後果將會是不堪設想,這無疑大大增加了其縱火行為對自己和他人安全的潛在威脅。而且SWS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顯示他漠視法紀並有持續犯罪的態度。SWS 父母承認對他的監管無效,潘官指原審裁判官水佳麗理應考慮對他處以拘留式刑罰,從而讓他接受比住宿訓練更嚴格的訓練,以改善其行為和守法態度。

潘官指水官在判刑時完全沒有提到有關懲罰和阻嚇等判刑因素,又沒有解釋為何只著重更生因素而判處SWS感化,而潘官認為水官沒有充份考慮所有相關的判刑因素,只專注更生而忽略了懲罰和阻嚇等因素,因而犯了原則上的錯誤。潘官指水官在判刑時稱讚SWS雖然年輕,但成熟並關心社會,又好主動服務香港,甚至認為他過去是「優秀」的兒童,惟潘官指水官對SWS的「優秀」評論,實有過譽之嫌,評價有失中肯,而且水官在處理答辯人的背景、品格等求情因素時,必須考慮所有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不能以偏概全,否則便會對求情因素給予不恰當的比重,而犯上錯誤。

潘官在判詞中亦批評三宗區域法院案例,三宗縱火罪案例的判刑為社會服務令、緩刑或感化令,潘官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判處被告郭文豪社會服務令,是十分甚至是過於寬大的處理方式,而時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亦承認判被告余卓翹感化令是「不尋常的輕」,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分別判兩個被告葉偉雄及李逸文緩刑和社會服務令,亦在判詞中承認是「對他們網開一面」。潘官指三宗案件的判刑偏離了上訴法庭就縱火罪定下的判刑規範,對下級法院及上訴庭沒有甚麼參考價值。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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