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鎅刀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燈光技術員脫罪

一名38歲男子前年11月帶有鎅刀等工具,在中環遮打花園佈置集會舞台,其後在灣仔後被捕,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他早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無罪。 裁判官接納被告因工作攜有涉案物品,不能斷定他會用來損壞他人財產。裁判官亦接納被告僱主的證供,認同被告下班離開時,將工具帶到不屬暴動地區的灣仔並非不合理。 裁判官認為,雖然被告可將有關工具作其他用途,但不能構成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因為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堵路或破壞。 這名男子報稱燈光技術員,拘捕他的警員早前供稱,當日見到他身處灣仔茂蘿街,在人群後逃跑,曾指罵警員。裁判官接納有關證供,但認為只能視作被告行為非常可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