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予漁護署審批漁船牌照酌情權 議員質疑權力不清

【on.cc東網專訊】立法會今午(28日)繼續二讀審議《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旨在賦予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酌情權,在有限範圍內為在2012年6月15日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漁船辦理登記。有議員認為政府「補鑊」的同時,沒有清楚界定漁護署署長的權力範圍,加上配套措施不足,擔心過度捕撈情況將會出現。

當局2012年曾修訂《漁業保護條例》,引入新的漁船登記制度,規定所有本地漁船必須於同年6月14日前向漁護署登記,方可在香港水域捕魚作業,以管制境內的捕魚活動。在登記期限內,有4474艘船隻成功登記;494宗申請遭拒絕,當中319宗的拒絕理由涉及船件在限期前未領有有效的運作牌照,部分其後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不過,由於漁護署署長並無獲賦予酌情權,即使部分個案並非基於過失或疏忽而未能在限期前登記,有關申請亦不獲重新考慮,故修例給予署長酌情權。

議員譚文豪表示,政府「補鑊」但卻沒有承認失誤,指出條例草案對漁護署署長酌情權界定不夠清晰,究竟在甚麼情況下使用有關權利。議員梁繼昌則指出,政府事隔8年才補漏拾遺進行修例,質疑當初的319宗申請人如今是否仍從事捕魚工作,若已轉行「咁畀佢哋牌照做咩?」又指若這批人最終成功申請,將會直接影響魚量,或出現過度捕撈的情況。

議員梁志祥指,受影響漁民或因不同的理由而無法在限期前申領牌照,他舉例指漁民申請牌照時需要先驗船,惟驗船需時,若首次驗船不合資格後再等下次驗船,需要花近半年時間,導致漁民未能及時申請牌照。

梁志祥又指,有漁民因為未能申請牌照而無法申領抗疫基金1萬港元補貼,直指是政府「欠了他們」。他認為,授權予漁護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可讓署長因應實際情況發牌,讓漁民可重操故業,又促政府未來向重獲牌照的漁民重發有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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