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在刑事案方面 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給受助人

政府檢討法援制度,提出在刑事案件方面,會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給法援受助人,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受助人提名律師,例如對方曾在下級法院代表受助人。 政府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指出目前刑事案件的法援受助人會自行提名律師,署方會考慮多項因素後決定是否接納提名,但做法令受助人及市民以為受助人在刑事案件提名律師是法定權利,認為新安排可以避免產生錯誤印象,並讓法援署逐步累積更多具備處理刑事法援案件經驗的律師。 在民事案件方面,文件提出,下調律師及大律師可以接辦案件的限額,大律師每年由接辦20宗減至15宗,律師則由35宗減至30宗,將維持提名律師的安排。至於司法覆核案件,政府提出設立限額,每名大律師每年最多只可以接辦3宗,每名律師每年最多只可接辦5宗。政府認為,有關措施可以增加符合資格接辦各類案件的法援律師數目,長遠對受助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