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牌混亂 賓館扮酒店博大霧

新修訂《旅館業條例》下月生效,一年寬限期後,賓館不能再以酒店自稱。
新修訂《旅館業條例》下月生效,一年寬限期後,賓館不能再以酒店自稱。

【本報訊】在市民心目中,酒店和賓館的規格層次截然不同,但香港法例過去卻無明確規管,以致不少賓館用「酒店」名稱作招徠,有魚目混珠之嫌。本報查閱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已獲發牌賓館的資料,發現單是「油尖旺區持牌賓館(一般)」的賓館中,已有逾二百間賓館以酒店命名,部分「酒店」的名稱更與一些品牌酒店極為相似。過往亦曾發生過有內地團不滿入住的「酒店」,竟然只是細小的賓館或時租房,寧願露宿街頭亦拒入住,更因貨不對辦報警求助。

新修訂的《旅館業條例》為此補鑊,要求明確區分「酒店牌照」和「賓館牌照」,賓館牌照持有人在條例生效後,不得在其營業名稱使用「酒店」一詞。不過,修訂條例生效後有12個月過渡期予以糾正,故最遲要到2022年12月31日,賓館「酒店」才絕迹。

當局予一年過渡期改名

本報記者上月到油尖旺區一帶視察,發現有不少位於唐樓內的賓館,仍沿用「酒店」名稱。香港旅館業協會創會會長梁大衞指出,日後新登記的賓館不能取名酒店,現有賓館則有一年的過渡期,因為現時採用「酒店」字眼的賓館,要更改商業登記、招牌、宣傳、網上訂房及銀行戶口等資料,而且要到律師樓辦理相關手續亦需時,商會與政府商討時建議給予12個月的寬限期,在期限內續牌時才一併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