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留情」 容申豁免保留骨灰 私龕場進入發牌規管時代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私人骨灰龕場質素參差不齊,政府終於提出以發牌方式提出立法規管,包括地契、樓宇安全、管理方案、消費者保障都有規定,但現存最少一百二十二個骨灰龕場、存放逾二十八萬份骨灰,就可以申請豁免或暫免方式繼續保留,條件是不影響樓宇結構安全;如營辦商欲進一步繼續經營龕場,就必須申請牌照,所有現有經營者都需於本周五前向食環署遞交龕場資料,為申請牌照或豁免做準備。 記者:黃栩源 政府昨日宣布,行政會議已通過在下周三(六月二十五日)向立法會提交《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用以制定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有關法例由食環署執行,立法後有半年寬限期,其間政府成立以食環署署長為主席的發牌委員會,屆時經營者違反任何發牌條件又無任何豁免或免責證明,均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違規最高罰500萬 囚七年 發牌條例規定,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為營辦人所擁有,也要符合批地契約或土地文書、城市規劃及樓宇安全等方面的規定,並需提交管理方案。持牌人須與消費者訂立合約,訂明涉及龕位的尺寸、年期、收費、保養基金等資料,如果經營者不符合法例條件或者自行結業,亦需有一年至兩年時間,讓遺屬取回骨灰,最終無人認領的骨灰需要交還食環署處理。 政府消息人士估算,根據已經登記的私人骨灰龕場資料,將來受規管的私人骨灰龕場,最少有一百二十二個,涉及二十八萬份骨灰,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昨日說:「有人要求政府以最嚴厲手段甚至一刀切處理,但也有人提醒我們這個做法非常不實際。」 涉28萬份骨灰拒一刀切 為免即時重新安置最少二十八萬份骨灰,政府提出暫免法律責任機制,所有昨日早上八時(公布條例草案時間)前開始經營的營辦商,於推行發牌制度後,可向發牌委員會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期限最多三年,可續期最多一次,惟營辦商期間不得於有關處所出售/出租龕位,而現有不符法例要求的地方亦不容惡化,並須盡快符合規劃、土地和樓宇方面的規定。 至於歷史悠久的龕場,政府就容許他們申請永久豁免申請牌照,惟不可繼續經營,政府以一九九○年一月一日為界,此日前已經存放第一份骨灰的營辦商,可申請豁免申請牌照的法律責任,包括不符合城規條例,霸用官地等情況,都可繼續存在,但仍需要向屋宇署證明建築物安全,亦需於昨早八時後停止出售及出租龕位,以凍結營運規模。 本周五前登記 須凍結營運 私人骨灰龕營辦商需要於本周五前,向食環署通報有關私營骨灰安置所資料,包括地址,龕位最早安放骨灰的日期、龕位類型及數目等等資料,食環署會隨即派員到訪骨灰安置所核實資料。 政府消息指,食環署會根據提交圖則及營辦商通報資料,決定有關處所的規模,及可否獲得豁免;經營者若於其餘地方包括鄰近土地,繼續經營其他龕場,仍需要事先申請牌照。至於私營墳場、華永會、合資格殮葬商,亦可豁免於法例規管,而私人住宅則最多可存放最多五份骨灰。 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發言人謝世傑歡迎條例草案建議,認為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福位商會理事黎孝仁估計,現時有幾百間的骨灰安置所,相信政府會陸續要求它們登記,他估計,一些市區上樓的骨灰安置所,或未能成功申請牌照,但傳統廟宇則估計可獲得發牌。 私人骨灰安置所發牌制度對不同營運者的影響 1990年1月1日前開始經營的龕場 可申請永久豁免申請牌照,惟需要由昨日開始停止出售/出租新龕位及凍結經營規模,亦要證明符合建築物結構安全;或可申請牌照,期間可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最多可免除法律責任六年,以符合發牌要求,但免法律責任期間不可出售/出租龕位。 2014年6月18日早上8時前開始經營的龕場 須申請牌照,期間可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最多可免除法律責任六年,以符合發牌要求,但免法律責任期間不可出售/出租龕位。 2014年6月18日早上8時後開始經營的龕場 須申請牌照,但不可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亦不可申請任何豁免。 資料來源:食物及衞生局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