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屋富戶政策實施近兩年來 當局收回134公屋單位

政府表示,房委會自2017年10月實施新公屋富戶政策以來,截至今年3月,已向約580個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入息或資產超額、或拒絕進行申報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當中134個住戶已交還公屋單位。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書面回覆議員質詢時說,房委會最終收回的單位,有機會多於134個,因爲住戶如果遇到困難不能如期遷出,可向房委會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在現居公屋單位暫時居住,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在有效期內,若住戶符合「富戶政策」下繼續租住公屋單位的申請資格,可申請批出租約及交回合適水平的租金。如申請獲批,住戶毋須遷出公屋單位。如住戶屆滿日期前未能獲得房委會批出租約,便須遷出和交還現居公屋單位予房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