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涉管有攻擊性武器案結案陳詞 明年2月裁決

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於前年8月,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枝鐳射筆,之後被捕,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妨礙司法公正共3項罪名,案件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辯方表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包括被告管有鐳射筆的意圖、他是否清楚知道當日截查的警員身份等。控方沒有進一步陳詞,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9日裁決,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辯方律師陳詞說,被告持有鐳射筆的9分鐘期間,沒有裝上電池,而被告在場時曾向警員表述這訊息。辯方又說當日並無大型騷亂事件,控方不能單以過往有示威者以此武器傷害他人,便推論被告有同樣意圖。 法官游德康問到如果被告打算以鐳射筆作觀星用途,該如何解釋未有裝上電池。辯方回應說,該9分鐘才是案件關鍵,觀星是日後的事。至於阻差辦公罪,辯方表示,被告在遇上便裝警員截查,未獲悉對方身份前感到驚慌而躲閃,屬合理反應。 控罪指,方仲賢於前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一帶,無合法辯解而攜有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並在桂林街抗拒警務人員執法,以及在警員檢取手提電話作證物前,把手提電話重新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