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其中9名被告罪成 法官指「貪玩」不是理由

前年農曆新年的旺角騷亂,其中9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求情和判刑,全部被告還押。 法官郭偉健頒下300多頁的書面判詞,指根據事實裁斷,被告和其他群眾向警方擲磚或雜物時,是集體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目的是共同向當時合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使用非法暴力,裁定各被告暴動罪成立。 法官又說,有被告在警方會面紀錄寫下「貪得意」跟別人拋磚頭。法官認為「貪得意」或「貪玩」都不是抗辯理由。 至於第一被告莫嘉濤其中一項暴動罪不成立,法官指出他擲樽時是單獨一人在彌敦道,法官不肯定被告見到其他群眾,在豉油街和警方對峙,亦不排除被告想單獨施襲,暴動罪必須有三個人或以上集結,因此裁定首被告該項暴動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