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佔旺女村長」兩項暴動罪成 判囚46個月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佔旺女村長」畢慧芬於2016年大年初二晚,涉嫌參與旺角示威騷亂,被傳媒拍攝到曾協助其他示威者挖掘磚塊,以及向火堆投擲物件,早前被裁定2項暴動罪成,今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6個月。 辯方引述心理及精神科專家報告求情指,畢慧芬智力猶如高小學生, 雖然她有能力判斷對錯,但能力有限。心理專家在報告中表示,畢慧芬極需要支援,建議法庭處以感化令。辯方續指,倘若法官判處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罪犯阻嚇性刑罰,不但無助教化社會,反而只會惹來市民同情。聽日法庭堅持判處被告監禁,辯方建議法庭參考容偉業被判處三年的案例。 法官判刑時,批評被告挖磚等行為直接幫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非法行為。任何人均可以爭取民主自由與公義,但其行動手法必須尊重他人利益和意願,其手段亦受法律所限。法庭並非爭取公義的地點,法庭的職責只是作出事實裁決,並判斷被告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至於現有法例是否存在不公義,或不值遵循,只有現行機制去作出修改。 出於本案的嚴重性,法官量刑時著重刑期的阻嚇性。旺角騷亂被分拆多宗案件處理,其中一名涉嫌當日參與暴動的縱火的被告楊家倫被判囚4年9月。法官引述上訴庭覆核楊家倫刑期一案的判辭指,上訴庭法官裁定旺角騷亂所涉及的暴動性質嚴重,包括有大量人士非法集結,並投擲磚塊,導致警員受傷。倘若事件失控,暴動發生在人煙稠密,大量市民聚居的地方,必造成巨大禍害。 法官坦言,每人都有權追求民主自由公義,但手法不能凌駕其他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更加不是減免被告刑責的藉口。被告承認在場目睹情況升級但仍然選擇留在現場,故法官不認為她當時不知道挖磚的作用。 法官認為,假若採納心理專家建議判處被告感化令,有機會給社會傳遞錯誤信息,且無法構成阻嚇力。被告自14年參與民主運動,自此覺得廣受他人注目和受歡迎,故此不排除被告是為了賺取認同和別人的讚賞,選擇以犯法和大部份人不接納的方式,爭取民主自由。情況雖值得別人同情,但並不是減免刑責的理由,雖然被告是有意識下犯案, 但當時她的確受個人和社會因素影響,故酌情減刑。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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