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成立 學者稱最高或監禁7年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接受利益案,3項控罪中,其中第2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陪審團以8比1裁定他罪名成立。至於第3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一致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不評論今次案件,但一般來說,「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 至於首項控罪即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無法達成裁決,法官將解散陪審團。張達明表示,這做法並非罕見,他說律政司可於第二項控罪判刑後,再考慮是否繼續就第一項控罪提出檢控。若繼續檢控,便要重新開始審訊,法官便要再選新一批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