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揭身家五千萬 訟費獲降至100萬

■曾蔭權入庭前一刻被記者問及有否信心時稱,只回應「心情忐忑」。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花費逾二千萬元打官司的曾蔭權翻案失敗,但其刑期和訟費都獲得扣減。他原被下令承擔控方約三分之一的訟費,總額高達五百萬元。上訴庭認為,縱使曾蔭權夫婦的銀行戶口曾儲存了近五千萬元,但曾蔭權並非富商,又經已退休,兩宗審訊和上訴必大大消耗兩夫妻手上的資金,要求曾蔭權付一百萬元訟費更公正合理。 上訴庭又列出訟費令指引,法官強調訟費令是補償性而非懲罰性的,不應超越被告人的承擔能力。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認同控方所指,原審法官陳慶偉處理本案長達廿九日,是頒發訟費令的最適合人選。不論曾蔭權是否對傳媒訛稱自己配合廉政公署調查,楊認為曾蔭權的確有妨礙廉署調查。正因他誤導調查人員,令廉署花費更多資源核實曾蔭權提供文件的可信性。 楊官續指曾蔭權並非單單行使緘默的權利,因他有意圖阻撓調查,導致控方出現額外開支。陳官判斷此為特別情況,要求曾蔭權承擔控方部分訟費,並無不妥。 至於金額,控方要求曾蔭權承擔其一千五百萬元訟費的三分之一,但他們願意接受最高三百五十萬元的訟費令。楊官認為控方訟費的三分之一已超出他們所求,而曾蔭權已年屆七十三歲,再職機會甚微,只能靠積蓄和退休金繳費,故陳官的訟費令或對曾蔭權造成嚴重損害,上訴庭接納訟費令的上訴。 另外,與訟雙方在上訴期間,均要求上訴庭列出指引作日後參考。楊振權在判詞中列出六點指引,他指出法官須按照法律原則行使酌情權頒發訟費令,若被告人於調查或審訊期間的行為不合理或不當,徒然增加有關部門的開支,則法官可命令被告人承擔控方訟費。楊又列出部分不當行為,包括被告人誤導調查、故意延誤調查、開審前提出無理申請、在案情無可爭辯的情況下不認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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