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政府:放棄中國籍不能避過23條刑責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昨日生效,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早出席電視節目時表示,當局現時通緝10多名涉及國安案的人士,不代表所有通緝人士,一定是稱為法定潛逃者,通緝他後有沒有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從事有多少,以及當局能夠實施的手段影響他多少,這些要作出評估。按照程序,若要列明他們是潛逃者仍需先刊憲,再就實施甚麼限制措施刊憲。
條例亦設域外法權,若中國公民、特區居民在境外從事危害國安活動亦可被檢控。若有人事前放棄中國籍、不再持有特區護照,是否就能避過刑責?政府強調放棄國籍會影響其權利及義務,是嚴肅的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同一節目時指,「有機制可以放棄中國籍,不過亦有條件要滿足。因為沒了中國籍,你是甚麼人?」、「但我們的說法是,第一不需要思考這件事,除非你想叛國做其他事,否則我想不到,為何有這麼極端的想法?」
鄧炳強補充:「你切合條件、你是香港居民,就算你不拿護照,身份證過期不續,你還是香港居民。」
至於條例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附屬法例應對新國安風險,違者最高可判囚七年,引起外界質疑當局會否藉此不斷擴權。當局重申附屬法例不會超出主體法例的範圍,立法會亦會審議。若市民屆時認為有越權,原則上亦可司法覆核,由法庭把關。
條例又訂明部分罪行設免責辯護,但要被告自己舉證。政府指門檻會是最低的一種,毋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整個責任已轉回控方身上、要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只要提出某些證據,或你願意宣誓說真的不知,可能法庭會接納。當然亦不是這麼簡單,當局都要考慮信不信,要視乎客觀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