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稱偷拍對當事人傷害嚴重 有迫切需要修例禁止

李家超說,現時媒體的發達使有關偷拍行為的傷害變得更廣泛、長期及難以補救。

立法會首讀及二讀修訂《刑事罪行條例草案》,就窺淫、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訂立特定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動議二讀發言時說,現行法例並無針對窺淫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例如俗稱的「影裙底」而訂立特定罪行,現時只能以遊蕩罪、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等提出檢控,但存在一定限制,刑罰亦未能反映私密偷拍的嚴重性。

李家超表示,修例針對的行為嚴重侵犯受害人的私隱及性自主權,對受害人帶來嚴重傷害,而現時媒體的發達使有關傷害變得更廣泛、長期及難以補救,認為有迫切需要立法禁止有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