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稱專業人士或人身安全需要蒙面可獲豁免

政府宣布引用緊急法訂立反蒙面法,明天起實施。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條例今日會刊憲,星期六零時起生效,有3種情況下的人士可以獲豁免,包括從事專業人士、為個人人身安全理由需要蒙面,例如記者;因應宗教理由;及醫學健康的理由。 李家超說,訂立反蒙面法目的,是為了阻嚇非法暴力行為、協助執法部門蒐集證據。 他說,禁止蒙面的3個場合,包括在50人以上的集會或30人以上的遊行、有通知警方而警方無反對的活動;未經批准的集結,或是警方禁止和反對的集會遊行;在非法集結或暴動。在以上3個場合禁止蒙面,違例者經定罪,可被判囚1年及判罰2萬5千元。 李家超說,蒙面的定義,包括使用面罩或其他遮掩面部的物品、顏料、任何可阻止識辨身分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