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稱就逃犯條例行政長官有權處理或不處理任何個案

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提出6項建議,包括提高移交門檻,罪行刑期由3年增至7年或以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被問到如果中央提出移交疑犯,行政長官能否拒絕,他回應,行政長官有權處理或不處理任何個案,特首在作出決定時要按照《逃犯條例》的限制,亦要符合所有香港的法律。 被問到台灣殺人案及商人劉鑾雄在澳門涉及的案件,一旦需要移交,由當地哪個部門提出,李家超說,移交逃犯請求必須由當地能夠代表中央機關提出,特區政府收到有關要求時,亦會了解清楚提出的機構是否由代表當地的中央機關提出。 李家超亦被問到,方案今次是否最後一次微調,不會再有調整空間,他說,在考慮各方意見後,認為現時的方案是最適當。他說聽了不同意見,有些人建議移交門檻的罪行刑期應在3年或7年,亦有意見認為應增至10年,政府綜合考慮後,這是最平衡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