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宣布禁蒙面法 周六凌晨零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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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宣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周六(5日)凌晨零時生效。規例禁止在三種情況下蒙面:一、禁止在《公安條例》規管的集會及遊行中蒙面;二、禁止在未經批准的集結中蒙面;三、禁止在非法集結及暴動中蒙面。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或罰款2.5萬元。

林鄭月娥今日下午三時率領一眾司局長舉行記者會。她稱這不是一個容易決定,但是必須做出這決定,又指有關決定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她稱,在9月29日及10月1日後,暴力事件進一步升溫,由以往集中在一兩個地區發生,現時演變成在多區發生。

根據政府文件,如當時人身處集會、集結和遊行,正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屬於合理辯解。另外,如因醫療或宗教理由,亦屬合理辯解。

規例的釋義列明,蒙面物品是指面罩、或任何其他遮掩某人面部(全部或部份)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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